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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盐津县第二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两被告人出租银行卡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0月,被告人代某、谢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分别将自己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转账。期间,代某、谢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配合他人转账仍将绑定其银行卡的手机交给他人操作,并提供密码、帮助他人提现等服务,后代某获利约1万元,谢某获利0.29万元。经查明,共有21万余元被骗资金通过代某、谢某出租的银行卡转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谢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配合他人转账而提供密码、取现等服务,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盐津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盐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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