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8-31 21:24:2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标的公司”)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广西长科的股

东为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能源”),持股比例为 47.15%;

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科元”),

持股比例为 46.14%;广西广投长科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广投长科”),持股比例为 6.71%。恒运能源正与广投长科商议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提交董事会前受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6.71%股权,

故本次交易最终交易对方为恒运能源、广投科元。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运能源、广投科元持有的标的公司 53.86%、46.14%股

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西长科 100%股权,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

关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益的情形;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

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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